各学院(直属系)及全体考生: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安排,2021年下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将于2021年12月18日(星期六)进行。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做好考试实施过程中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进行,现将考生注意事项予以强调说明:
一、考风考纪要求
(一)设有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场的考试区域,在考试期间实行封楼管理,学校将对考场内、外环境进行监控。在考试期间将加强巡视检查力度,加大对使用无线通讯设备进行作弊的查处,切实防范和制止各种形式的违纪舞弊事件的发生。
(二)本次考试全面启用考场视频监控系统,各学院(直属系)要认真做好考生的诚信教育、考风考纪教育,考生必须遵守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规定,违者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严禁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手机、无线耳机、对讲机)、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智能手表、电子设备等违规物品进入考场,考场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一经发现,将按违规处理,成绩无效。
(四)考生须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可替代身份证原件的有以下证件: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护照、香港身份证、澳门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驾照、社会保障卡等实体证件。
(五)考试期间,未经允许,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离开考场。
(六)考试期间除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工作人员外,与考试无关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考场或在考场外逗留。
(七)考试结束后,考生须按照指令离场,不得拥挤,注意保持间距。
(八)欢迎全校师生对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工作进行监督。举报电话:0769-82676826;020-87211358。
二、防疫要求
(一)考生从考前第14天开始,每日体温测量、记录并进行健康状况监测。如出现身体异常情况的,请及时反馈至所在院系,由各院系及时反馈至教务处。
(二)从市外回校参加考试和不在校内居住的考生,及在外实习但居住在校内的考生必须凭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才能进入考点。在校内居住,且未在外实习的考生凭粤康码和行程码进入考场。
(三)如考生属于正处于隔离医学观察治疗、治愈未超过14天的病例、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集中隔离观察期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复检阳性人员、无症状感染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及健康码非绿码的,不得参加本次考试。
凡筛查发现考前14天内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活动轨迹的,按当地政府有关疫情防控规定进行处理。
(三)所有考生在考前14天和考试期间避免参加聚会、聚餐等聚集性活动,减少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坚持考前非必要不出校、非必要不聚集、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
(四)考生进入考场进行身份核验时须摘下口罩,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校验。考试全程配戴口罩。
(五)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属地和学校最新疫情防控要求执行。
附件:
1.考生须知
2.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时间安排表
3.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
4.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与考试作弊相关条款(摘录)
教务处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1:
考生须知
一、考试前请登录报名网页(http://cet-bm.neea.edu.cn),仔细阅读相关注意事项。考生自行打印准考证,学校不再印发。12月1日起考生可登录报名系统打印笔试准考证(网址同上)。
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笔试于12月18日(星期六)进行,四级考试8:45进场,9:00开始考试;六级考试14:45进场,15:00开始考试,迟到者不允许进场。请同学们按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考试、按考场和座位号就坐。
三、自本次考试起将使用身份识别(人脸识别)验证系统对所有考生进行身份识别。人脸识别开始时间为每场考试开始前一小时二十分钟。为避免拥堵,从而顺利进入所在考场,请考生合理安排入场时间,提前入场。因未能合理安排入场时间导致禁止进入考场,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四、在校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卡)、粤康码、行程码,校外返校学生还需提供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配合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接受安检,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五、考试特别提醒事项
1.考生在笔试作答前,请认真完成以下内容:
(1)请检查试题册背面条形码粘贴条、答题卡的印刷质量,如有问题及时向监考员反映。
(2)核对后请将试题册背面条形码粘贴条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1的条形码粘贴框内,并将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在试题册背面相应位置。
(3)请在答题卡1和答题卡2指定位置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准考证号、姓名和学校名称,并用HB-2B铅笔将对应准考证号的信息点涂黑。
2.考生在笔试考试过程中,请注意以下内容:
(1)所有题目必须在答题卡上规定位置作答,在试题册上或答题卡上非规定位置的作答一律无效。
(2)请在规定时间内在答题卡指定位置依次完成作文、听力、阅读、翻译各部分考试,作答作文期间不得翻阅该试题册。听力录音播放完毕后,请立即停止作答,监考员将立即回收答题卡1,得到监考员指令后方可继续作答。非听力考试期间,请勿佩戴耳机。
(3)作文题内容印在试题册背面,作文题及其他主观题必须用黑色签字笔在答题卡指定区域内作答。
3.做好考前准备,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离开考场,不得提前交卷。
4.听力必须自带耳机,提前要先试音,多准备电池,建议买有质量保障的电池。
听力频道:FM86.0(广州校区)和FM80.0(东莞校区)
关于听力播放测试,详看《关于2021年12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听力播放测试的通知》。
六、请考生严格遵守考场规范“诚信考试”,严肃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严禁携带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不允许把书籍、笔记本、书包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
自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严重考试作弊将会受到法律处罚。
七、考试结束后,请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准考证,以便查询成绩时使用。
附件2: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时间安排表
报时 信号 第一响 |
8:45 (四级) 14:45 (六级) |
考生入场: 必须出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校园卡或学生证三证,禁止携带违规物品入场。 按准考证上的座位号入座,在考场座位表上规定的位置签字。 |
报时 信号 第二响 |
9:00 (四级) 15:00 (六级) |
1、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2、仔细阅读试题册正面的“敬告考生”。 3、考生填写(涂)试题册封底、答题卡1和答题卡2上的学校名称、姓名及准考证号等信息。 特别提醒:将试题册背面的条形码揭下,粘贴在答题卡1的条形码粘贴框内。不得提前翻阅试题册或改变试题册位置,不得提前答题,不得在非听力考试期间佩戴耳机,否则按违规违纪处理。 |
报时 信号 第三响 |
9:10 (四级) 15:10 (六级) |
考试正式开始 完成第一部分(写作),用黑色签字笔答题。 特别提醒:作文题考试时间为30分钟,之后将进行听力考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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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 (四级) 15:40 (六级) |
听力考试正式开始 特别提醒:听力录音播放完毕后,将立即回收答题卡1。 |
报时 信号 第四响 |
10:05 (四级) 16:10 (六级) |
1、停止答题并摘下耳机,否则按违规处理。 2、回收答题卡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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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四级) 16:15 (六级) |
继续作答试题册上的其余部分。 |
报时 信号 第五响 |
11:20 (四级) 17:25 (六级) |
考试结束,考生停止答题。 待监考员清点无误后,考生才可退场,严禁带走试题册和答题卡。 |
四级考试听力时间:9:40-10:05;六级考试听力时间:15:40-16:10
听力调频频率:东莞校区FM80.0 ;广州校区FM86.0
附件3:
广东省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要按照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在报名时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下午14:45)入场,入场开始15分钟后(上午9:00,下午15:00),迟到考生禁止入场。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学生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考生要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学生证和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三、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必须带黑色签字笔、2B铅笔、耳机。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考生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答题。
五、考生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六、除有特殊原因,考生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不得在答卷或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考生只能在属于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其答题卡一律无效。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准喧哗,不准在考场外逗留,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员收卷,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附件4: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摘要如下: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以上“一”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以上“二、三”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教育部第18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关于
考试违规行为类型与处理办法
违规行为类型 |
处理办法 |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作弊行为。 |
各科考试成绩无效 |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
终止该科目考试,各科考试成绩无效 |
□1.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 |
校生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与考试作弊相关条款(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5年8月29日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